日前,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雷某、吴某抗拒法院执行,将父母子女安置于待拍卖房产内,且失去联络,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雷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吴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3月,雷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雷某某为该笔借款作担保。然经陈某多次催讨,雷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雷某某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奈之下陈某将雷某及其妻吴某、雷某某诉至永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雷某、吴某同意偿还陈某借款6.4万元及利息,雷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履行期届满,雷某等三人均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吴某名下位于永泰县的某房产。但,雷某、吴某却将父母子女安置在待拍卖的房产内,拒不配合法院腾房,并失去联络,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2018年8月,永泰法院将雷某、吴某拒不执行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案发后,吴某迫于司法压力,自行将房屋腾空并积极配合法院拍卖该房产。
2020年5月,检察机关以雷某、吴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雷某、吴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并根据两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雷某、吴某的行为严重阻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符合法律对拒执罪的规定。实践中,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躲猫猫”“打游击”等方式逃避执行,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衅。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依法执行,心存侥幸、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