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永泰法院:恶意转移房产 构成拒执触刑罚
分享到:
作者:陈晓霞  发布时间:2020-12-29 09:18:10 打印 字号: | |

 为逃避债务,永泰一男子对生效的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将其名下房产转移给儿子躲避法院执行。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8月,胡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6万元,月息2.5%,后胡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李某将胡某起诉至永泰法院。同年7月,永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偿还李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然而,被告人胡某为躲避法院执行,将其与妻子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给其儿子,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与李某自行协商还款事宜,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切莫“耍小聪明”,拒不履行、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黄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