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林某向陈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款条》一份。2019年7月,林某再次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嗣后,陈某向林某催讨2019年7月借条约定的借款本息无果,遂于同年9月9日诉至永泰法院。林某辩称,双方此前系情人关系,其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陈某多次转账共计141余万元,已远超借条所载金额,且自2019年7月出具借条后仍向陈某转账20余万元,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故认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借条,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体现被告林某对借款进行了确认,内容也与借条吻合,且原告陈某陈述“讼争借条系双方对此前债务结算形成的”,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应当认定借款已实际发生。
庭审中,被告林某一边辩称借条出具后其向陈某转账20余万元的行为是偿还借款行为,一边又主张转账20余万元系双方情人关系的日常款项往来。答辩内容自相矛盾,且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还款意愿并不相符。针对被告林某的答辩,原告陈某进行了合理说明,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林某向其转账20余万元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法院认为,被告林某主张的还款金额无法与讼争借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被告也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转账20余万元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永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的借条,借条应体现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明确借款金额、款项支付、利息约定及还款期限等具体信息。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并留存相应转账凭证,防止维权时双方对款项交付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