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曾某为了美白,开始接受饶某美容工作室的“美白针”医疗美容服务。8月23日,曾某向饶某购买2盒“美白针”,并支付其中1盒的款项3500元。注射后,曾某出现皮肤骚痒、脸部红肿等情况。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饶某是在无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无护士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为曾某开展静脉注射“美白针”的医疗美容服务,且故意隐瞒该“美白针”没有任何产品信息的事实。法院认为,饶某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曾某接受医疗服务,应当赔偿曾某的损失。最终,永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饶某赔偿曾某医疗美容费用3500元,并按照医疗美容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曾某损失10500元,合计14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理性对待微整形,在接受美容项目服务时切不可贪图便宜,听信虚假宣传,落入“美丽陷阱”,一定要选择资质健全、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以免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