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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山寨”空调以次充好 “退一赔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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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美榕  发布时间:2021-07-15 22:50: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泰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销售者因售卖非原装正品空调而被判“退一赔三”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李某在某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台格力电器中央空调机,双方约定总价款24500元。李某依约支付20000元货款后,该家用电器店安排工人上门安装空调。后来,李某发现所购空调并非原装正品,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该家用电器店的经营者刘某拒绝调解。后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拆解分析,证实李某所购空调非原装正品,而是被改造过的产品。2021年2月,李某向永泰法院起诉该家用电器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按全部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定,永泰县某家用电器店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该家用电器店返还李某空调购买款20000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3500元。判决生效后,家用电器店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经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个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此外无其他财产线索。面对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合法诉求,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联系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刘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及对今后经营活动的重大影响。最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刘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法领取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本案警示包括销售者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市场基本准则,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切不可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最后,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维权观,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