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是第52个“世界地球日”。当天,永泰法院联合嵩口镇司法所、嵩口镇林业站、嵩口镇溪口村委会对一起因盗伐林木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进行回访考察。
案件回顾: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雇请他人私自到嵩口镇溪口村某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林木株数共计267株,立木蓄积量共计15.091立方米。
案发后,张某某承诺对涉案山场补植复绿,并缴纳保证金13000元,同时,向永泰县林业局缴纳被其砍伐的公益林赔偿款1800元。鉴于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2021年3月29日,永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某认罪服判。
回访考察座谈会上,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在缓行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每天通过APP打卡2次、每半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并按照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涉案山场恢复植被,补种杉木苗300棵。
会后,法官到涉案山场实地查看“补种复绿”情况,对没有成活的树苗,责令张某某近期重新补种,尽快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随后,法官前往嵩口镇溪口村开展法治宣传,向村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宣传资料,针对性讲解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破坏环境的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呼吁群众共同遵守法律,保护生态环境。
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永泰法院坚持以“工匠精神”,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深耕细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永泰全方位高质量绿色发展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