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女子以“借条”主张借贷关系要求前男友还钱,男子急呼是被逼签的。到底是真有借贷,还是另有隐情?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章某与吴某于2016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于2019年10月初分手。分手后,吴某向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章某借款800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
2020年间,章某曾以吴某向其借款80000元,仅偿还4000元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偿还尚欠借款76000元。吴某辩称该借条系被迫出具的,其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在该案庭审中,章某表示案涉借款资金来源于向其母亲借款及典当黄金两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后章某撤回起诉。
2021年8月间,章某再次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吴某依然否认借款,坚称借条系被迫出具的,并称自己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章某支付款项十三万余元,一直都是自己在付出,从来就没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章某主张其向吴某出借了80000元款项,但在借款资金来源方面存在本次诉讼与前次诉讼陈述不一、自相矛盾的情况,且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款项交付情况,吴某又予以否认,结合双方分手时间、借条出具时间及章某向吴某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等因素考虑,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情侣间在关系亲密时,对经济往来毫不在意,但一旦发生感情问题,经济纠纷随之而来,故情侣间应理智对待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切勿一时冲动,充分考量借款数额,借款目的,保留好证据,发生纠纷时,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若要借款给他人,请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不用现金支付方式。如果一定要通过微信转账,也要当面写借条,不要因为怕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借条上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在收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是无效的,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保护。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胁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