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2月,谢某某与陈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决定偷渡至缅甸上班。随后,三人于2020年2月11日先后乘坐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经多次辗转到达孟连县与缅甸交界的一座山下,后在当地人(身份不明)的带领下以走路的方式从云南省孟连县非法出境,并在缅甸邦康一赌场上班牟利。
2021年,受疫情影响该赌场生意持续惨淡,被告人谢某某失去经济收入,遂与林某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商定回国,2月27日,三人回国时被边防检查站查获。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国(边)境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非法出入境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当前新冠疫情仍然在全球蔓延,为保障自身安全和国家防疫大局,请广大群众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出入境管理规定,切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