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永泰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立足审判职能,充分运用巡回审判灵活机动、亲民便民的特点,将巡回法庭搬进农家村居、田间地头,为行动不便当事人开展上门立案、调解、庭审等服务,减轻群众诉累,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便捷。
11月30日,永泰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带着国徽前往岭路乡因脑梗行动不便的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对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黄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决)在永泰县多个工地总计实施四次盗窃,随后将盗窃所得的消防器材、钢筋、废铁等铁制品,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为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每吨2000元)从黄某某、邹某某处收购上述赃物。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被盗的物品中,消防器材的市场价格为54076元,其余被盗物品因标的物价格认定参数无法确定,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2020年11月,陈某某突发脑梗,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
了解该案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某身体不便,到法院参加诉讼十分困难,立即对该案启用特殊案件办理程序,制定到其家中送达起诉书、就地开庭审理的工作方案,并提前与检察人员沟通好巡回审判相关事宜。
在岭路乡被告人陈某某家中,随着响亮的法槌声敲响,永泰法院刑事巡回法庭正式开庭。巡回法庭虽然没有庄重的审判台,但庭审的严肃性并未打折扣,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审判流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经过四十分钟的庭审,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继续忠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秉持公平正义、守护八闽平安”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群众的诉求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解难题,擦亮新风正气政法系统福建“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