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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执行隐匿财产  永泰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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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幼圣 陈晓霞  发布时间:2022-01-24 08:45:27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因无视法律权威,拒不申报、交付财产,甚至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到“拒执罪”的严惩。近日,永泰法院宣判了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叶某将其承包的永泰县某自然村800多亩林地转包给永泰县某林业公司,叶某与该地村委会达成协议,答应收到林业公司补偿款后一星期内向村委会支付林地流转补偿款80万元。但款项到账后叶某未履约,村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人叶某花费80万元购置永泰县某小区房产一套,并投资73万元到浙江省某矿山项目。2020年4月13日,永泰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叶某需支付村委会80万元补偿款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

因叶某收到判决书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0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叶某仍不按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2020年12月2日,因未主动申报财产,法院对被告人叶某罚款500元,并通知其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叶某未缴交罚款也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甚至变更联系方式及住所逃避执行。法院遂将叶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花费80万元购置房产的事实。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基于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审查期间主动报告财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重点打击对象。樟小法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切不可心存侥幸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