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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收取定金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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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力振炜  发布时间:2022-03-03 21:54: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卖方向买方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并退还多收取的货款。

福建某建材公司因承接某高速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与温某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向温某购买碎石。双方约定:买方需于合同签订后预付30万元定金,正式拉货两天内另付30万元作为卖方的供货款。合同签订后,该建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温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了货款45万元,然而,该建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温某提供的碎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温某明显无能力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往来账进行了结算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损失负担进行了确认。后建材公司因要求温某退换贷款未果遂将温某诉至永泰法院。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此前已就相应交易进行结算的情况,可以认定温某提供的碎石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实际无履行合同能力,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福建某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判令温某双倍返还某建材公司定金60万元并退还履约过程中多收取的货款254410元。

法官说法:定金作为当事人积极履约的担保,被广泛运用于各类交易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法条即为“定金罚则”,该“罚则”对双方均起到了履约保障的作用。在履行含有定金条款的合同时,各方务必恪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瑕疵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