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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土破坏林地?永泰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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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琳  发布时间:2022-06-07 21:02: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永泰县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永泰县开挖山体,非法取土,用于烧制粘土砖出售牟利。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取土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7.12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与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闽侯县擅自雇请工人非法占用林地扩建厂房、挖山取土。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9.13亩。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还伙同他人另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原有林地和植被遭受严重毁坏,侵占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应承担破坏生态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

最终,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以及2万至10余万元不等的罚金;共同支付被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原地修复,若未修复或未通过验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元。目前,该案在法定上诉、抗诉期。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林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李某甲等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挖山取土并谋取利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破坏了生态环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不仅判决李某甲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支付被其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还要求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不仅能惩治侵权行为,而且能达到警示和提升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目的。

法官提醒:保护环境功盖千秋,破坏环境祸及千古。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案为鉴,充分认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性,在法治的轨道内实施生产、生活行为。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