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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高空抛物罪”首案落槌,二楼扔石块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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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剑武  发布时间:2022-07-11 12:38:33 打印 字号: | |

6月28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郑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永泰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永泰县某超市二楼向一楼抛掷一块高约20cm、直径约3cm的大理石块,砸伤路过的被害人林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永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现象,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高空抛物行为被纳入刑法,当道德无法约束时,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位公民应认识到高空抛物造成的风险和后果,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