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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转让非小事,一定注意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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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美冬 余艳娟  发布时间:2022-09-06 22:13:0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转让现象越来越普遍,因债权转让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作为让与人(原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债务人),会有什么风险?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下面,樟小法带大家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林某某因委托徐某某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识,后有往来。2018年12月间,案外人林某某委托徐某某处理其与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温某某表示愿意协商并归还林某某欠款,但因手头资金不足无法立即偿还。徐某某考虑到数额不大、诉讼成本较高、林某某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经协商,徐某某直接受让了林某某对温某某的4万元债权,并向林某某支付相应对价款。温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并备注了温某某与林某某的债务已了结。

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徐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2年1月将温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案件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外人林某某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徐某某,并以重新签署借条的方式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还款期限界至,被告温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温某某偿还原告徐某某借4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转让的条款,让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有了底气。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用口头、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同时注意留存相关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防止债务人事后对“通知”产生异议,此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须由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三人作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此时,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法官提醒

债权转让非小事,一定注意这些事。受让相应债权时,需审查受让债权是否合法合规;还要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要谨慎受让;同时应核实确定债务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相应债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防止后期加大诉讼成本。除此以外,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关键。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该积极督促并协助债权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有保证人的债权受让,还需要另外通知保证人,有多个保证人的,全部都要通知到。而对于债权人而言,为有效防范风险,最好是等到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以后,再履行通知义务,从而避免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