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将酒驾肇事、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禁止性规定列入保险合同中,那么当驾驶人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
情景再现:2021年6月间,陈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逆行与对向直行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驾驶汽车逆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邹某某无责任。陈某某的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后,陈某某仅向邹某某支付赔偿费用10000元。
2021年10月12日,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对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87832.3元,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陈某某承担。
但A保险公司主张由于驾驶员陈某某“肇事逃逸”导致其事发时的适驾状态无法查明、确定,该保险公司依法无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且“肇事逃逸”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其已经对肇事逃逸的保险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故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A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邹某某各项损失127614.65元;超出交强险的剩余损失47242.72元,因A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由陈某某进行赔偿,扣除陈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37242.72元。永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邹某某各项损失127614.65元,陈某某赔偿邹某某各项损失37242.72元,驳回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陈某某虽肇事后逃逸,但A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出交强险的剩余损失,只要保险公司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将不予“买单”,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司机开车上路,必须遵纪守法,切勿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绝不能一走了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