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永泰法院在罗源法院远程连线罗源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县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件回顾: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在明知鄢某某、汪某某(另案,均已判决)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鄢某某等二人用于存放诈骗所得款项,隐瞒上述钱款性质,逃避司法机关追查。鄢某某等二人每月向被告人华某某发放工资,并许诺为其购置房产。上述款项存入后,被告人华某某根据鄢某某、汪某某的指示,将款项以现金形式取出后交付给汪某某使用。经统计,被告人华某某共计帮助取现转移资金64.49万元。被告人华某某于2022年7月 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受疫情影响,被告人华某某临时羁押于罗源看守所,因永泰法院庭审系统尚未与罗源看守所完成对接,无法实现远程连线开庭。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尽快审结该案,承办人第一时间协调对接跨区域联动线上开庭事宜。
经多方协调,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永泰法院刑事法官在罗源法院敲响法槌,该案顺利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帐户并帮助取现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且被告人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贪图不法利益,切莫为蝇头小利而心存侥幸,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洗钱活动不仅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而且助长了涉黑恶、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该案的当庭宣判,充分彰显了永泰法院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下一步,永泰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与金融、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持续高效推动反洗钱工作,为护航县域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