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5人偷越国境案,被告人汪某某、林某、吴某、苏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七千元不等;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等5人轻信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去缅甸工作可“月入过万”的介绍,在永泰县境内经事先商量决定偷渡至缅甸务工。随后,被告人汪某某等5人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前提下,先后与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结伙从福州长乐机场乘坐航班分别飞往昆明巫家坝机场等地,再通过转乘的方式一路辗转到达中缅边境,并在他人的带领下偷渡到缅甸孟波。在缅甸,被告人汪某某等人被带去赌场上班、学习网络诈骗术等。
2020年7月4日、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吴某分别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理。被告人林某、吴某、苏某某、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2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生下一女。检察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吴某、苏某某、余某某均向永泰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计偷越国境3次,被告人林某、吴某等4人分别偷越国境2次。其中,被告人吴某、苏某某还分别拉拢姚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偷越国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分别因偷越国境三次以上、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与他人结伙、拉拢他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林某、吴某、苏某某、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处于哺乳期内,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予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境外并非“淘金天堂”,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务必警惕“境外高薪招聘”陷阱,谨防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国务工应当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进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你的不是高薪,而可能是沦为赚钱的工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受到法律严惩。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偷越国(边)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还会带来感染和传播风险。近年来,永泰法院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会议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2021年来共审结该类案件8件26人,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犯罪予以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筑牢边境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