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永泰法院:“网络刷单”引纠纷,法官释理终撤诉
分享到:
作者:林凡圆  发布时间:2023-01-04 10:59:51 打印 字号: | |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网购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在网购时,大多数人会选择信誉度高、销售量大、好评数多的店铺。然而一些商家为了牟利,靠刷单来为商品引流,使销量大幅度提高,但也因此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近日,永泰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网络“刷单”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郑某指示李某在其指定的网店购买相关货品,承诺实际不发货,且在第二天活动结束后向李某全额退款,李某按照郑某的指示多次购买了相应的货品,货款金额共计34069元。对此,郑某承诺给予李某相应的佣金。但到了约定的期限,郑某仍未向李某退还款项。经李某不断催讨,郑某仅向李某退换了部分货款。后李某向法院申请立案,迫于压力郑某退还了全部货款。但李某认为郑某未能按照承诺的期限如期退还全部货款,应当向其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遂将郑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刷单行为。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刷单”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约定无效,李某要求郑某承担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准予李某撤诉。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刷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营销手段,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严重阻碍了网络电商的正常发展。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靠“刷单”制造的高好评,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可能涉嫌诈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提示广大市民,从事“刷单”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的,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