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永泰法院:同居两年甜蜜蜜,对簿公堂索彩礼
分享到:
作者:卢婷婷  发布时间:2023-03-13 21:09:22 打印 字号: | |

彩礼,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本是一种美好的象征,但在当代社会,却有不少人因为彩礼引发矛盾纠纷而闹上法庭。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对青年男女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时,因为种种原因分手,但双方对于彩礼返还数额寸步不让,恋爱时的海誓山盟、你侬我侬转变为现在的剑拔弩张、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林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10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陈某给女方10万元私房钱并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8.3万彩礼。订婚后,陈某、林某开启同居生活长达2年,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嗣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矛盾激化,两人决定分手。陈某认为其与林某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全额返还,但讨要未果遂将林某一家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陈某和林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两年,陈某要求林某一家全额返还彩礼依据不足,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决林某一家返还陈某彩礼86400元。

法官提醒: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我们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数额日益攀升,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高价彩礼不仅不符合我国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广大公民应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知识延伸: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实际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数,在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上,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

缔结婚姻期间赠送贵重物品是否需要返还?在缔结婚姻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男方为女方购买了结婚首饰,俗称“三金”,那么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追回,则需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而定。如果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上则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后无法缔结婚姻,那么就无法实现这个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受赠与人则需要返还赠与的贵重财物;如果赠与行为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单纯的恋爱时期的赠与,那么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发生转移就无法追回。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