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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地下车库擅改商铺出租 引发火宅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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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利红 余艳娟  发布时间:2023-03-14 20:31: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失火引发的本诉、反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永泰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购物公司”)与何某某于2019年9月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七年,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何某某将上述租赁场地作为摩托车、电动车商业经营使用。2020年6月10日,何某某雇佣的员工张某某在调试白色摩托车时引发火灾,造成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对建筑结构造成一定影响。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人为操作摩托车时电气路线故障引发周边可燃物成灾的可能。2021年6月28日,购物公司与何某某解除案涉租赁合同。2022年7月22日,何某某雇佣的员工张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6月15日,购物公司向永泰法院诉请何某某承担火灾引起的修复污水管道等费用共计2085235.19元。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出反诉,要求购物公司赔偿其被烧毁的摩托车等经济损失共计2163564元。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陷入僵局。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因租赁物遭受毁损而产生的纠纷,故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本为车库的案涉场所出租给被告作为商铺使用,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其损60%的责任。被告作为承租人本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其雇佣的员工张某某操作不当致火灾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亦未对承租物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需承担购物公司损失40%的赔偿责任。经查明,购物公司的损失总计为1253188元。故判决何某某赔偿购物公司损失501275.2元,驳回购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的反诉请求。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很多房屋出租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出租。然而,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电等方面的设计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没有办理配套的设施变更,容易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将原本作为车库使用的房屋改变为商业用途,未及时匹配安全防护和消防防护设施,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是小事,付出生命的代价就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出租房屋,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出租房屋。承租人在租房时要注意审查房屋权属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订租赁合同,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