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资源很好,有电商公司准备上市,名下还有化妆品公司、品牌服装店等,有生产KN95口罩的设备和专利,目前跟多家大公司合作,口罩货源充足,咱们是老同学,你从我这边进口罩去卖,我按批发价给你......”
高调炫富、骗取信任,昔日同窗在线带你发家致富,来不来?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8万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小李(化名)曾系初中同学,二人已多年未联系。2020年3月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主动与被害人小李取得联系。被告人虚构其与“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有合作关系,对外宣称其有生产、销售大量的口罩,骗取被害人小李信任,后小李向其购买KN95口罩。
在与小李签订合同前,被告人黄某尚有与小王等人的合同均无法正常供货。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私自伪造“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合同及公章,以该公司名义与小李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小李购买100万个折叠式KN95防护口罩,口罩单价5元,共计货款500万元;交易金额由黄某收取;合同履行期25天,黄某自2020年4月12日起分批交付口罩,并在同年5月7日前完成所有订单交付;合同签订之日小李支付定金100万元。
后被害人小李依约支付100万元定金,但被告人黄某未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并将该定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在被害人的多次追讨下,被告人于2020年4月20日先交付了2万个口罩,被害人向其支付货款10万元(其中2万元货款系按比例从定金中扣除)。被害人小李收到口罩后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其继续履约交付合格口罩,但被告人黄某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无法交付口罩。被害人小李后续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人黄某退还尚欠的定金。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黄某仅陆续退款10万元,尚余88万元拒不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身没有履行交付口罩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隐瞒真实资产状况,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并无生产、销售KN95口罩的资质和能力,在未获得“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已经丧失偿还能力,其从被害人处收取的100万元合同定金被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并未购买口罩生产设备及原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可认定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遂作出前文所述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系以合同为名行诈骗之实,是披着民事合同“外衣”的刑事诈骗,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欺骗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明知案涉“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仍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仍心存侥幸、盲目扩张债务,放任资金无法偿还的损害后果发生,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法官提醒:
防人之心不可无。但凡涉及金钱往来的都要留个心眼,即便对方是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好朋友,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应进行多方核实,进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合同信息是否真实,并通过银行、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不轻易支付货款、定金,不要被“高收益”“有资源”“有门路”等许诺诱惑,把“陷阱”当“馅饼”,落入不法分子合同诈骗的圈套。同时,发现被骗后要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减免损失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