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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古厝文物被盗,永泰法院: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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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琳 李霞  发布时间:2023-04-06 21:39:38 打印 字号: | |

永泰古厝古庄寨众多,被誉为“南方民居防御建筑的奇葩,农耕社会家族聚落生存的记忆,传统乡绅文化弥足珍贵的载体”,其中不乏有旧时流传下来的牌匾、屏风等有着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价值的文物。但是,由于部分古厝古庄寨无人居住或看管,往往就成了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

近日,永泰法院再审审结一起盗窃文物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9月9日凌晨,郑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运载何某某、赖某某到永泰县清凉镇小田村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佛像等财物。2021年12月20日左右,何某某伙同秦某某至永泰县嵩口镇下坂村陈某某家中厅堂将一块木制屏风盗走。2022 年2月2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赖某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何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木制屏风。2022年5月25日,永泰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郑某、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郑某、赖某某七到六个月刑期不等,其中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而后,被盗窃的木制屏风经鉴定为三级文物,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并提供新的证据。福州中院指令永泰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其中木制屏风为国家三级文物,因数额巨大,并结合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听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下坂厝,位于永泰县嵩口镇下坂村,始建于清朝时期,木雕、石雕、石塑、彩绘雕刻精细,精品众多,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2018年被列为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案中何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的木制屏风属于国家三级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盗窃三级文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并结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通过再审程序将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七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盗窃文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比一般情节的盗窃罪重。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对文物的敬畏之心,切莫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永泰庄寨,一砖一瓦皆承载着先辈们的温度和文化记忆,承载着人们绵长的情思乡愁。强化庄寨司法保护工作,有利于守住历史之根,留住乡村之魂,由内而外实现乡村振兴。

近年来,永泰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历史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和《〈福州古厝〉序》精神,牵头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与县政府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古村落古庄寨等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司法、社会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13条,先后创新设立“古村落古庄寨复兴司法保护基地”“古庄寨保护法官工作室”,聘请5名省级文物保护专家作为“古庄寨保护评估专家”和涉古庄寨案件审判专家辅助人,推动县财政拨款为古庄寨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303.69万元,涉及省保庄寨18座,总计投保建筑面积65185平方米。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立足县域特色和法院职能,优化升级古庄寨保护机制,加大对文物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延伸司法服务,加强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守护永泰历史文脉,为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司法力量和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