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杯两盏淡酒,三两好友小酌,本是一件乐事。可现如今,因饮酒、醉酒引发人身伤亡的乐极生悲之事也时常发生。近日,永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共同饮酒后醉酒驾驶摩托车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3日晚8时许,张某甲与罗某某相约打台球,随后张某乙到场。晚9时许,张某甲同罗某某、张某乙一起到烧烤店吃宵夜,张某甲电话通知其朋友钟某某一起吃宵夜。晚11时许,罗某某先行离开烧烤店,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三人继续喝酒。后张某甲又打电话叫了邱某某等三位朋友过来,几人继续喝酒到次日凌晨2时许。宵夜散场后,张某甲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经永泰县某路段时,与停在相对方向车道停车泊位内的轻型厢式货车及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甲受伤及三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甲被送往永泰县某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571.52元,殡葬服务费11378元。张某甲的父母陈某甲、陈某乙认为张某乙、罗某某等人与死者张某甲共同饮酒,在明知张某甲在大量饮酒后,没有积极护送、通知、护理张某甲以防止危险发生,而是让张某甲自行一人驾驶摩托车回家,未尽到善良劝阻管理义务和安全护送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永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乙、钟某某、邱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喝酒到次日凌晨2时许,在张某甲醉酒的状态下,未制止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也未安全护送张某甲到家导致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因治疗无效死亡。对于张某甲的死亡,张某乙、钟某某、邱某某未尽到安全防范和保护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甲作为成年人,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经综合分析判断,张某甲应当自行承担80%的责任,张某乙、钟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因罗某某于宵夜中途离开,张某甲等人在罗某某离开后继续喝酒两三个小时,故罗某某对张某甲的死亡不承担责任。遂判决张某乙、钟某某、邱某某分别赔偿陈某甲、陈某乙各项损失53473.12元。张某乙、钟某某、邱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若饮酒者酒后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本身而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对其他饮酒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若能够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因饮酒、醉酒而导致的危险发生。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者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可能酒后驾车或者从事其他危险行为,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提醒、劝阻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在共同饮酒中,若出现醉酒或者明显不适的饮酒者,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照顾、及时送医或者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
因此,如果共同饮酒人对饮酒者积极采取提醒、劝阻、照顾、救助、通知、护送的行为,有效地避免危险的发生,则可以认为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饮酒者对于危险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与家人、好友相聚“把酒言欢”、饮酒助兴虽好,但大家应量力而行,不刻意劝酒,同时提醒共同饮酒人控制饮酒量,当共同饮酒人试图酒后开车时,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应积极采取提醒、劝阻、救助、通知、护送等措施照顾好“酒友”,避免让酒局变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