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如果发现子女不是亲生,当事人必然遭受巨大精神打击,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2003年11月,赵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他们的二女儿小芳(化名)出生了。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先后于2021年12月、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并未作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2024年5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丈夫赵某离婚。
李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引起了赵某的怀疑,赵某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二女儿小芳是否为自己亲生女儿。经亲子鉴定,排除赵某是小芳的生物学父亲。赵某万念俱灰,主张李某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伤害,应返还自己所承担的抚养费20万元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庭前,双方均表现非常激动,赵某认为李某背叛了自己并隐瞒十一年之久,让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李某则认为赵某要求的金额太高。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后,承办法官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双方实际情况,耐心地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向赵某返还因养育小芳而支出的抚养费7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立法依据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也包括因收养而产生的关系。只有存在上述两种血亲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本案中,李某实施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致使赵某在无法定义务、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李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对赵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故李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赔偿金。
法官提醒: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婚姻不是儿戏,大家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爱情、婚姻负责,对子女尽责,共同经营家庭,创造美好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