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有效方式,但二者适用范围有所区别。当纠纷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当事人能否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永泰法院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审查发现双方约定有有效的仲裁管辖,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份,福建某实业公司将其承建的永泰县某小区门窗工程项目发包给浙江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了《某小区门窗工程合同协议书》。某建设发展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亦与福建某实业公司及浙江某装饰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浙江某装饰公司在《某小区门窗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双方在“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条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浙江某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福建某实业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2024年7月浙江某装饰公司将福建某实业公司、某建设发展公司诉至永泰法院,要求福建某实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某建设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审查情况: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某装饰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某小区门窗工程合同协议书》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双方已订立了仲裁条款,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且约定了具体的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效仲裁协议各项要素,应认定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案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裁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承办法官对原告浙江某装饰公司进行充分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浙江某装饰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法官提醒: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法律途径,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场景,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时间要求、保密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此外,有效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置条件,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争议解决条款,若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